华策影视(300133):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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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7月02日 22:05:2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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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华策影视: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3 证券简称:
华策影视 公告编号:2026-068
浙江
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投资概述
为满足战略发展需求,加快公司在AI视频生成领域的业务布局与生态协同,浙江
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40,000万元,与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亨石”)共同设立青岛华歆策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华歆”),担任有限合伙人。
本次投资后,青岛华歆规模为人民币50,901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0,000万元,占比78.58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合作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6年9月29日
(2)注册地: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汀兰街253号8幢127、128室
(3)法定代表人:吴建海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YQGD1F
(5)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7)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杭州亨石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8)实际控制人:吴建海
(9)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60587
(10)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日,杭州亨石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名称:青岛华歆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普通合伙人:杭州亨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资金规模:人民币50,901万元。其中,公司将出资人民币40,000万元。
(四)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五)出资方式
| 合伙人名称 | 类型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杭州亨石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1 | 0.002% |
| 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40,000 | 78.584% |
| 吴盈盈等7名自然人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10,900 | 21.414% |
| 合计 | —— | —— | 50,901 | 100% |
(六)出资进度:各方按约定条款及时间出资。
(七)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存续期限为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长期;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交割完成日(即合伙企业收到全部合伙人缴付资金之日)起5年。
(八)财务管理:
1、账户
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自有资产和管理的其他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专用账户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资金账户、及其管理的其他企业的账户分开核算、管理。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开设其它种类的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合伙企业业务的需要。
2、财务报告及审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
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
3、合伙事务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各有限合伙人履行本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承担相关信息披露责任。
(2)半年度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半年结束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当年上半年度基金运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①私募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基本情况;②报告期末基金净资产及变动情况,基金认缴、实缴情况,投资者变动情况,报告期的基金收益、各项费用及利润等财务情况;
③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估值程序等情况;
④报告期末私募基金投资标的情况,包括投资标的名称、投资金额及比例、投资标的投资架构、权属确认等信息及变动情况;
⑤杠杆运用、跨境投资等情况(如有);
⑥报告期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金额、交易对手方、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决策程序等情况;
⑦报告期新增投资情况以及决策程序情况,报告期项目退出情况以及退出资金分配情况;
⑧报告期主要投资风险或者影响投资策略的情况以及应对方式;
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投向其他私募基金,或者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在按照第④项规定披露投资标的情况时,还应当披露投资路径、穿透后的投资标的情况。
(3)年度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财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体有限合伙人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①基金半年度报告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
②经审计的私募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外部审计意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报告,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对私募基金运作情况的解释说明等;
④已托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报告;
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4、查阅会计账簿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亲自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款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九)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①监督合伙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情况,并有权获取和查阅合伙企业管理与运用的相关资料;
②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按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应尽的义务;③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事务行使表决权;
④依据本协议约定获得合伙企业收益分配;
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它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它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③有限合伙人不得将其获知的本合伙企业和/或其投资标的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以及拟投资项目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和/或利用前述商业秘密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和/或为关联人谋取利益;
④有限合伙人行使除名、更换、选定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权利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约定;
⑤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⑥除非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或提前赎回所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
⑦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①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②依据本协议第四章及第五章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权、决策权及执行权;
③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企业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普通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④依据本协议第四十二条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⑤依据本协议约定应享有的其它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①保证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为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并依据本协议第十条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②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控制、决策及其它所有合伙事务;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严格将企业财产和其自有财产分开管理;
⑤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及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基金的投资运作及资金使用情况;⑥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从事任何直接有损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⑦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⑧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履行的其它义务。
(十)本基金的运作维持机制:
1、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为失联机构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能力:
(1)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书面方式明示不再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并加盖管理人印章的;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明示不再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的;
(3)因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失联等原因进入清算的。
2、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本基金的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第5款约定自行召集合伙人会议、推选合伙人代表后,协商后续处置方案。后续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建清算小组并由清算小组与相关方(如标的公司、债务方等)协商后续处置安排以及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十一)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遵循以下4个原则:
(1)基金投资人按照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占本基金的比例享有本基金权益;(2)投资本金完全由合伙人享有;
(3)合伙企业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逾期出资违约金及其它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可分配收入”),原则上应自取得该等收入后的30日内,或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判断(仅限于如为合伙企业经营目的,为合伙企业未来支出留存等考虑),在扣除合伙费用及其它费用后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并划入全体合伙人账户。同时各方理解并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依其独立自主判断,为合伙企业将来可能的开销和其他支出需要或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合适的目的,保留其认为适当的金额,并对该等金额不作分配。
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所取得的可分配现金收入(如有),应依据上述分配原则和程序在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并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及(或)延长期内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分配的时间。
2、分配比例及顺序
(1)基金取得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①首先按照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比例在同等顺位基础上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直至该等分配额达到所有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
②如有剩余,则应先从可分配现金中全额扣除合伙企业支付的全部管理费,剩余部分按届时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其累计获得分配的现金达到年化收益5%(税前,单利,下同)的投资回报率;
③仍有剩余,则余额部分为合伙企业的超额收益。管理人提取该部分超额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该部分超额收益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2)基金终止清算时,合伙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1)项约定的分配顺序分配清算收益和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3)基金终止清算时,经对基金存续期限内的收益情况进行综合计算,任何合伙人已获分配数额超过应获分配数额的,应向基金返还、重新进行分配,以实现基金收益的总体分配符合本协议的约定;但各合伙人应向基金返还的超过应获分配数额的分配款项以该等分配款项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为限。基金终止清算时,基金尚持有部分非现金资产的,各合伙人可按照本条第2款第(1)项约定按非现金资产评估值进行原状分配。
3、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以其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公司相关人员认购基金份额及任职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青岛华歆的份额认购,也未担任其任何职务。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及进度说明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影响
本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有助于公司深度布局人工智能领域,与公司“内容为王、科技驱动、全球跃迁、生态发展”的核心战略。公司将人工智能技术作为驱动内容创作创新的核心动力之一,目前已打通剧本创作、分镜生成、虚拟拍摄、后期制作、宣发等全流程AI辅助创作。本次投资及潜在标的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有利于加快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的业务布局及产业链拓展,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存在的风险
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本次对外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循协议的约定降低投资风险。
(三)进度说明
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次投资事项后续尚需进行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情况。
六、合作事项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公司此次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关系。
七、其他事项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也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青岛华歆策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
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