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价值优势LOF (160607):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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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7月02日 20:46: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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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鹏华价值优势LOF :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6年07月01日
送出日期:2026年07月0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 基金简称 | 鹏华价值优势混合
(LOF) | 基金代码 | 160607 |
| 基金管理人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6年07月18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
日期(若有)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09月18日 |
| 基金类型 | 混合型 | 交易币种 | 人民币 |
| 运作方式 | 普通开放式 | 开放频率 | 每个开放日 |
| 基金经理 | 张华恩 |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的日期 | 2021年12月11日 |
| | | 证券从业日期 | 2011年07月01日 |
| 场内简称 | 鹏华价值优势LOF | | |
| 其他(若有)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
决方案。 | | |
注:无。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本部分请阅读《鹏华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依托严格的研究流程和投资纪律,强调运用相对估值分析方
法,发掘我国资本市场国际接轨趋势下具备相对价值优势的中国企
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
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
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60%~95%,债券投
资比例为0%~35%,权证的投资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主要投资策略 | 1、股票投资;2、债券投资。 |
| 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长期平均
的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
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
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较图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其中,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特定费率(详情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其他投资人适用下表一般费率:
| 费用类型 | 金额(M)/持有期
限(N) | 收费方式/费率 | 备注 |
| 申购费 | M<50万 | 1.5% | - |
| | 50万≤M<250万 | 1.2% | - |
| | 250万≤M<500万 | 0.75% | - |
| | 500万≤M<1000万 | 0.5% | - |
| | 1000万≤M | 每笔1000元 | - |
| 赎回费 | N<7天 | 1.5% | - |
| | 7天≤N<1年 | 0.5% | - |
| | 1年≤N<2年 | 0.25% | - |
| | 2年≤N | 0 | - |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上表中的赎回费率仅指场外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持有期少于7天,按1.5%收取;持有期不少于7天,按0.5%收取。
场内交易费用以
证券公司实际收取为准。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 费用类别 |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 | 收取方 |
| 管理费 | 1.2% |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
| 托管费 | 0.2% | 基金托管人 |
| 销售服务费 | - | 销售机构 |
| 审计费用 | 50000元 | 会计师事务所 |
| 信息披露费 | 120000元 | 规定披露报刊 |
| 其他费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 相关服务机构 |
注:1、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基金整体承担费用,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注:基金运作综合费率测算中的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合同费率,不含费率优惠,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将主要来源于资产配置决策、行业配置决策和个股选择决策的具体实施过程。
(1)本基金主要是通过行业景气周期分析以及相对比较估值的办法来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场等方面因素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而导致行业景气周期以及个股的价值随之发生改变,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对景气周期的判断以及比较估值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的偏差,由此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2)随着国内证券市场开放程度的加大,国内许多行业和上市公司必然面临来自国际市场的诸多影响,某些具备比较优势特征的行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调整或低速增长的可能,进而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本基金在进行行业和个股的相对比较估值的过程中,常会以国际市场上同类行业或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但这样的话,就会因没有周全地考虑国家/地区之间的差异性而导致相对比较估值的结果偏离真实的价值很远,由此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决策失误,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针对这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因素的研究,同时建立行业景气度监控机制,随时根据行业景气度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在以国际市场上同类行业或同类个股为参考基准进行相对比较估值时,尽可能多地将各国的国家风险因素以及比较双方的各种差异性考虑在内。
(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普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鹏华基金官方网站[www.phfund.com.cn][客服电话:400-6788-533](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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