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盘后8股被宣布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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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6月30日 22:25: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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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 和辉光电: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

? 大股东持有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和辉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非第一大股东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电路基金”)持有公司股份1,281,443,762股,占公司总股本9.28%,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2年5月3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集成电路基金长期看好公司的发展,但因自身经营资金需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276,188,752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上述减持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2026年7月22日至2026年10月21日)进行。
公司于近日收到集成电路基金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票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1:50 新益昌: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

?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深圳
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减持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胡新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7,631,757股,占公司总股本37.02%。胡新荣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总经理宋昌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789,619股,占公司总股本30.29%。宋昌宁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3、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春江投资”)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1,413,899股,占公司总股本1.39%。春江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24年4月29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上述减持主体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835,275股,占公司总股本68.7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胡新荣先生,实际控1
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总经理宋昌宁先生和股东春江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16,465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642,538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6159%。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胡新荣先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总经理宋昌宁先生和股东春江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其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19:45 中赋科技: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减持计划
1、减持目的:资金需求,且本企业经营期限即将到期。
2、股份来源: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实施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3、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4、本次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10月5日)。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计划减持股份累计不超过986,52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755%,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1772%)。计划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若此期间公司有增发、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特定股东金通安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中所做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的承诺
金通安益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金通安益承诺:
(1)本公司/企业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2)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本公司/企业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予以减持。
(3)本公司/企业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特定股东金通安益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19:20 华宏科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华宏集团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2015年资产重组时定向发行获得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朱大勇先生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取得的股份,以及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刘卫华先生股份来源为公司2020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时的交易对方所取得的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取得的股份,以及对应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
3、减持方式、数量及比例:
| 股东姓名 | 减持方式 | 拟减持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华宏集团 | 集中竞价 | 7,531,204 | 1.00% |
| | 大宗交易 | 7,479,000 | 0.99% |
| 朱大勇 |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 365,000 | 0.05% |
| 刘卫华 | 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 2,800,000 | 0.37% |
| 合计 | 18,175,204 | 2.41% | |
4、减持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6年7月22日至10月21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减持主体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华宏集团承诺及履行情况: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 首次公开发
行时所作承
诺 | 华宏集团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均已履行
完毕 |
| 资产重组时
所作承诺 | | | |
| | | 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华宏科技股份自本次发行结
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
| 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时所
作承诺 | | | |
| | | 本公司/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本公司/本人无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
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公司/本人承诺自
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期间
内不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大勇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 承诺事由 | 承诺方 | 承诺
类型 | 承诺内容 | 履行
期间 | 履行
情况 |
| 首次公开
发行或再
融资时所
作承诺 | 发行时
所有股
东 | 关于股
份锁定
期的承
诺 |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且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 2011
年12
月20
日至
今 | 严格履
行,不
存在违
反承诺
情况 |
除遵守上述承诺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宏集团、朱大勇先生、刘卫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华宏集团、朱大勇先生、刘卫华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18:55 芯朋微: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
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易扬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83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5%,其中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以下简称“IPO前”)取得4,587,000股,股权激励取得225,000股,集中竞价交易取得22,000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易扬波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8%。
【18:55 诚意药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

? 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
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诚意药业”或“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志宏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226,94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70%;财务总监吕孙战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815,15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0%。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张志宏先生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06,736股公司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吕孙战先生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453,789股公司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0%。
【18:55 北摩高科: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陈剑锋 |
| 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 减持股份来源 | 股份来源于本公司IPO前获得及上市后利润分配送转股、二级
市场增持的股份。 |
| 减持方式 | 大宗交易、集中竞价。 |
| 减持数量 | 不超过9,955,608股。 |
| 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且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超过3,318,536股(不超过本公
司总股本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超过6,637,072
股(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2%)。 |
| 减持期间 | 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的3个月内(即2026年07
月22日至2026年10月21日,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
窗口期则不减持)。 |
| 价格区间 | 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
【18:45 华信永道: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
数量
(股) | 计划减
持数量
占总股
本比例
(%) | 减持
方式 | 减持
期间 | 减持价
格区间 | 拟减持股
份来源 | 拟减持
原因 |
| 上海云鑫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 不高于
403,975 | 0.5% | 集中竞
价 | 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
起 15个交
易日之后
的 3个月
内 | 根据市
场价格
确定 | 北交所上
市前取得
(含权益
分派转增
股) | 本公司自
身资本规
划需要 |
| 信华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 不高于
403,975 | 0.5% | 集中竞
价 | 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
起 15个交
易日之后
的 3个月
内 | 根据市
场价格
确定 | 北交所上
市前取得
(含权益
分派转增
股) | 企业经营
需要 |
| 中房基金(大连)
有限合伙企业 | 不高于
403,975 | 0.5% | 集中竞
价 | 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
起 15个交
易日之后
的 3个月
内 | 根据市
场价格
确定 | 北交所上
市前取得
(含权益
分派转增
股) | 企业经营
需要 |
| 浙江金蚂股权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远景数字
经济产业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不高于
403,975 | 0.5% | 集中竞
价 | 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
起 3个交
易日之后
的 3个月
内 | 根据市
场价格
确定 | 北交所上
市前取得
(含权益
分派转增
股) | 经营发展
需要 |
(一) 单个主体拟在 3个月内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总数是否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
□是 √否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均作出关于减持计划的承诺,具体内容为:“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结合实际情况审慎作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根据届时的监管政策要求披露的信息。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竟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之“(三)承诺具体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上述股东在《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所作的承诺一致,均严格履行了相应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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