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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地信(688509):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4月第二次修订)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9:11:15 中财网
原标题:正元地信: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4月第二次修订)

(2026年4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明确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
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正元地理信
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设置与职责】董事会下设董事会
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会议种类与召开频率】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
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提案程序】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
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
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召开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时。

第六条 【临时会议提议与召集】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
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时限与方式】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5日将盖有
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变更】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
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
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条件与列席人员】董事会会议应
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出席与委托】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
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委托出席原则】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
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原则上
采用现场方式。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与提案讨论】会议主持人应当提
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审议与信息收集】董事审议提交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时,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
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
决程序是否合法等,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
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
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十七条 【表决方式与意向】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
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统计与结果通知】与会董事表决完成
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
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通过条件】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
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
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
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董事回避表决规则】出现下述情形的,董
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
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四)审议其本人薪酬或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时。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权限】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
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利润分配决议与审计要求】董事会会议
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
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
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
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
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
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
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提案再审议限制】提案未获通过
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提案暂缓表决】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
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
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内容】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
会会议做好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与决议记录】除会议记录外,
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与会董事应当代表
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与保密义务】董事会决议公告
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条 【决议落实与检查】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
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
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数字范围解释】在本规则中,“以上”

“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与冲突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制定、批准与生效】本规则为公司章程
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本规则自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生效施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
年11月第一次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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