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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夫特(688165):埃夫特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冯辕(离任)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9:11:05 中财网
原标题:埃夫特:埃夫特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冯辕(离任)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9日,本人(冯辕)作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2025年度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2025年度,公司存在两届董事会履职情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025年12月17日,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成员的组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人自2019年4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鉴于本人的任期于2025年4月即将届满,本人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的报告,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补选独立董事的工作。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李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人已于2025年4月29日任期届满离任,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冯辕,男,1969年出生,硕士研究生。1991年9月至1992年12月任南京日报社政法记者。1993年1月至1994年9月任金陵晚报社政法记者及编辑。1994年9月至2012年3月就职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历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2012年3月至2019年1月就职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历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2019年4月至2023年9月,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11月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专职律师,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任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4月至2025年4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间,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和6次股东会。本人在任期内按规定出席了公司董事会、股东会 ,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2025年度,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 事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参加股东会 情况
 应出席 次数亲自出 席次数以通讯 方式出 席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缺 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 未亲自出席会 议出席次数
冯辕444003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2025年度,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作为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履职。2025年度,本人召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本人参与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上述会议均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工作人员等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补充了解信息等。在深入了解议案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

2025年度,本人在任期内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并发表专业意见,不存在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异议、提议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以及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投票权等事项。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在任期内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2025年度,本人曾专程前往芜湖公司总部,通过参与第一届智能机器人通用技术底座开发者大会暨2025埃夫特合作伙伴大会,现场观看公司产品发布、聆听外部专家对技术趋势的研判、主动与内外部专家探讨交流,从而多维验证并深入了解了公司的技术路线、行业地位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本次大会给本人提供了贴近公司业务一线、动态掌握行业信息的宝贵机会,有助于本人从战略高度为公司治理与长远发展提供更具前瞻性的独立意见。公司还为本人报名了独立董事培训和学习,通过线上学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保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本人在任期内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并就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对2024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为16,38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2月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境外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增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授权子公司WFC以其自有资金向其参股公司GME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欧元(约4,11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借款;同意增加公司与参股公司安徽埃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调整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关于授权境外子公司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监事对于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是依据公司实际需求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此以外,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选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经审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自2019年4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鉴于本人任期于2025年4月即将届满,本人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的报告,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补选独立董事的工作。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李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对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对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董事薪酬事项回避表决 ,对上述高管薪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确认及制定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的规定,并按考核结果发放,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特此报告。
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冯辕
2026年4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埃夫特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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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辕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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